在《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定》框架下,經兩岸共同評估認定,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,臺灣臺北榮民總醫院、三軍總醫院、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、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等四家醫院可以接受藥品註冊申請人的委託,承擔符合兩岸監管要求的藥物臨床試驗,符合《藥物臨床試驗品質管制規範》等相關要求的臨床試驗資料,可用於在大陸申報藥品註冊。
附件: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及其專業
大陸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年4月25日 公告

評論

請輸入你的評論!
請在這裡輸入你的名字

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。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