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用和軍用醫療機構有著共同目標:
1.保障員工和所有醫療資產的安全
2.在武裝衝突或其他緊急情況下提供公正且高效的醫療服務
而基於人道的原則:人類在面對病痛時,都應即時被預防或減輕,醫療服務不應有任何的差別待遇
秉持著國際對人道主義的所有相關法令,特別是1949年日內瓦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、國際人權法、世界人權宣言(1948年)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(1966年);
與參考各衛生保健專業協會所採用的職業道德原則(包括WMA在武裝衝突和其他暴力情況下的條例)
FIP發表以下醫療保健的道德規範:
基本原則
1. 醫療保健的道德原則不會因為在武裝衝突和其他緊急狀況下改變,應與和平時期相同。
2. 任何情況下,醫療衛生人員的舉動應符合相關國際法和國內法、醫療保健道德原則與良心。在提供最好的照顧時,他們應思考如何公平的利用資源。
3. 醫療衛生人員的主要任務是維護人類生理和心理的健康並減輕痛苦。無論是在和平或武裝衝突或其他緊急時期,他們應提供必要的人道照顧,同時尊重當事人的尊嚴,不應有任何形式的歧視。
4. 除非是因醫療照護需要,否則在武裝衝突或其他緊急情況時,無需給予醫療衛生人員特權。
5. 無論何種論點或原因,在任何情況下(包括武裝衝突或其他緊急情況)醫療衛生人員不應許可任何酷刑或其他形式的不合理對待、任何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行為,絕對不能在此種狀況的現場也永遠不會參與這種行為。
醫病關係
6. 醫療衛生人員的行為應出於患者的最佳利益,且盡可能得到他們明確同意。如果在履行專業職責和道德忠誠之間有衝突,他們的首要義務應是他們的病人。
7. 在武裝衝突或其他緊急情況,醫療衛生人員都必須盡自己的能力提供即時的關注與必要的照顧,除非病患在臨床上的考量與可用的資源有不同外,患者之間不應有任何分別。
8. 醫療衛生人員須尊重病患隱私。唯有病患同意或情況不利於病人或他人時,才可透露病患的機密資料。
9. 醫療衛生人員需盡最大努力確保傷者、病者和死者的隱私,避免傷者、病者和死者因為民用或軍用的宣傳或政治目的導致隱私洩漏。
醫療衛生人員、資產與行為的保障
10. 醫療衛生人員,及,醫療保健設施與醫務運輸工具(包括軍用和民用)都必須受到尊重。在履行職責時,大家都必須提供保護且盡可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。
11. 不得妨礙醫療衛生人員照顧患者、使用醫療設施與設備;患者在受到醫療衛生人員照護或使用相關設施與設備時,也不應受到妨礙。
12. 履行職責之時,他們也有一定的法律權力:醫療人員若有如紅十字會、紅新月或紅水晶等國際認可的符號,則會受到相關國際法的保護。
13. 在法律和倫理的規範保護下,醫療衛生人員執行職責的行為應永遠不受到懲罰。
最末
14. 在認可這些道德原則後,簽約的機構應盡可能的促進、落實這項原則,包括對機構裡的成員宣傳。

資料來源:https://goo.gl/oBxNf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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