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藥學國際合作中心(TPIC)組織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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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藥學國際合作中心(TPIC)組織章程

104年5月21日第一次修訂

104年6月23日第二次修訂

104年12月3日第三次修訂

第一條 本中心定名為「臺灣藥學國際合作中心」Taiwan Pharmacy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on Center(TPIC)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
第二條 本中心結合全國藥業,共同促進我國藥界在國際之發展,提升國際地位。

第三條 本中心每年須擬定工作計畫及目標,協助舉辦國際藥學會議。

第四條 本中心須建置台灣藥學國際事務人才資料庫,並訓練年輕藥師,與國際接軌。

第五條 本中心須建立藥學國際事務重點人才評選、培訓及師資遴選之辦法。

第六條 本中心應廣邀各藥學相關公、學、協會(理事長與三位代表人)為組織成員。

第七條 本中心各公、學、協會會員享有參加本中心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
第八條 本中心設召集人一人、副召集人二人、常務執行委員三人、常務監察委員一人和秘書處。由成員代表相互推舉後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。

第九條 上述職務由各公、學、協會代表擔任,其任期三年,自召開當屆第一次中心會議之日起算,當其任期期滿,其職缺由成員代表相互推舉後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;然當代表職務異動時,應派代表補足原任期。

第十條 本中心依需要得設各種功能小組,其組織簡則另訂之。

第十一條 本中心召集人綜理中心事務,對外代表本中心,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由指定之副召集人代理。

第十二條 本中心設置秘書處,承召集人之命,辦理中心事務,其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
第十三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 法人會員會費:每年繳交新臺幣十萬元整,如有經濟困難之團體,經核心小組會議通過,或可採以工代酬方式處理。

二、 捐贈收入。

三、 委託收入。

四、 其他收入。

第十四條 本中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,編列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、歲出預算書,提經核心小組會議通過,在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。

第十五條 本中心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,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,歲入、歲出決算書、資產負債表、收支對照表、財產目錄,提經核心小組會議通過,在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。

第十六條 本中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
第十七條 本中心各種規則及辦事細則由秘書處擬定,提交核心小組會議通過。

第十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辦理。

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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